2008年8月1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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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牙病后心肌梗塞死亡 非法行医赔得肉痛
法院判决:牙医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得担责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林静/文 配图:毕传国

  43岁的孙先生在看牙病的过程中突发心肌梗塞死亡。家人在痛失亲人之后,对孙先生的死因产生了疑问:检查牙病与突发心肌梗塞有联系吗?医生该对此事负责吗?一场纠纷由此而生。最终,牙医因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而被判承担6成赔偿责任。

  牙痛去检查却离奇死亡
  事情发生在2007年6月15日上午9时30分许,台州黄岩的孙先生因牙痛难忍到当地一家口腔美容服务部检查。服务部的负责人曹某对孙先生的发病部位进行了检查,并用棉球进行擦拭处理。经检查,孙先生患有蛀牙并产生炎症。为此,曹某给孙先生开了些止痛、消炎药。孙先生付完40元费用后坐在店内休息。
  这时,孙先生的客户包先生来找他,就在两人谈话时,包先生发现孙先生脸色发白、呼吸困难,于是立即询问曹某。曹某对孙先生采取了掐“人中”和用酒精擦拭面部等处置措施,并叫了“120”。但是当天下午,医院就宣布孙先生因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的病历记载是:急性心肌梗塞,ⅢΟAVB。

  非法行医的口腔美容部被判赔
  事后,孙先生的家人了解到,曹某所经营的口腔美容服务部的经营范围为口腔美容服务,虽然曹某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但这个服务部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就是说,按规定曹某不能从事口腔诊疗活动。
  此后,曹某被有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停止执业并罚款1万元。同年8月,孙先生的家属起诉到台州市黄岩区法院,向曹某索赔25万元。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曹某对孙先生之死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其家属共计12万余元的损失。

  维权观点
  牙医要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免责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孙先生因牙痛到曹某开设的服务部检查医治,之后病发死亡,这一事实是没有争议的。被告曹某虽然领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但其合法的经营范围为口腔美容服务。因此,曹某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孙先生进行诊疗,应认定为非法行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曹某应该就自己为孙先生提供的医疗行为与其死亡无因果关系而举证,否则应认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存在医疗过错。事故发生后,曹某躲避在外,是孙先生尸体未能解剖并得出死亡鉴定结论的原因之一。而这本是认定本案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重要依据。由此,被告曹某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不存在医疗过错。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曹某应对孙先生死亡承担60%的赔偿责任。